今天是

深圳市电力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2022)

发布时间:2024-03-06 14:35:34 点击数量:0

深圳市电力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工作的决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 准的指导意见》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团体标准管 理规定》的要求,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深圳市电力行业协会 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和社会公众的 利益,促进标准研制与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 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标准制 定的特殊程序 第 1 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GB/T 20003.1)(以 下简称《涉及专利的标准》)。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深圳市电力行业协会团 体标准的版权、著作权以及团体标准所涉及的专利。

第四条 深圳市电力行业协会标准化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增 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共同维护 深圳市电力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五条 深圳市电力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版权、著作权归深 圳市电力行业协会所有。

第六条 深圳市电力行业协会团体标准所涉及的专利归专 利拥有者所有。

第七条 深圳市电力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产生 的试验验证数据及其他信息归深圳市电力行业协会所有。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相关术语和定义见《管理规定》和《涉 及专利的标准》。

第九条 深圳市电力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的保护按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标准涉及专利

第十条 深圳市电力行业协会团体标准中涉及专利的内容 按《管理规定》执行,《管理规定》未明确的,执行本办法。

第十一条 深圳市电力行业协会不反对在团体标准中涉及受 必要专利保护的技术。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深圳市电力行业协 会将从技术角度考虑必要专利技术在标准中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以及该专利对产业应用相应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 标准编写组成员以及提供技术建议的单位或个人 应尽早披露相关标准中涉及到自身拥有的必要专利,宜尽早披露— 5 —知悉的与标准有关的他人(方)必要专利信息。鼓励非成员或非 标准编写组单位及个人尽早披露其拥有或知悉的必要专利。披露 材料及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见附表 1)应符合《涉及专利的标 准》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编写组成员及其关联者持有与标准相关 的必要专利,应当向深圳市电力行业协会提交必要专利实施许可 声明,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见附表 2)应符合《涉及专利的标 准》的要求。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应包括以下内容之一: (一)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 织或个人在实施标准时实施专利; (二)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组 织或个人在实施标准时实施专利; (三)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第十四条 深圳市电力行业协会在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前宜开 展该标准范围内可能涉及必要专利的调研,编写组成员应披露自 身及其关联者持有与标准有关的必要专利信息。

第十五条 专利持有人应在团体标准编制过程中征求意见 稿、送审稿公布之日起 30 天内向工作组提交必要专利信息披露 表、证明材料、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 其中证明材料应包含标准条款内容与其专利必要权利要求的技术对应关系或实施条件说明等相关内容。深圳市电力行业协会对 提交材料有异议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有义务配合修改或增 补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或 专利权人选择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许可方式,则标准草案不应包含 该项专利技术的条款。深圳市电力行业协会将寻求采用可行的替 代技术方案、撤消标准或采取其他有效途径予以解决。

第十七条 标准审查时,深圳市电力行业协会将标准草案以 及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材料、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和必要专 利实施许可声明表提交审查组全体成员,供审查标准时一并考 虑。

第十八条 申请专利获得授权或权利变更、灭失(撤回、终 止、无效)时专利持有人应及时告知深圳市电力行业协会。

第十九条 深圳市电力行业协会不介入团体标准涉及必要专 利的识别及标准实施过程中的专利许可事宜,其应由专利持有人 与标准实施者自行协商解决。对于因实施标准引起涉及专利问题 的有关争议,由其他相应机构解决。

第二十条 对于专利持有人提供给深圳市电力行业协会的与 标准有关的专利信息及许可声明,深圳市电力行业协会通过适当 的程序和方式向成员及公众公开。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电力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