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力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深圳市电力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电力行业和相关产业的技术进步,增加标
准有效供给,规范团体标准管理,深圳市电力行业协会(以下
简称“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
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标准为团体标准,由协会按照标准制定程序 制定并发布,为推荐性标准,供协会会员和社会自愿采用。制 定标准范围为协会章程规定的电力及相关行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标”) 的制定、复审、修订等工作。团标的制定包括提案、计划、立 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存档、出版)。
第四条 按《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要求,协会成立标准 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履行团标工作的管理责 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协会积极推动本协会成员和社会采用团标;推动 行业相关企业采用团标作为其企业标准;推动将团标转化为地 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第六条 团标制定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电力及相关行业需求为导向; (二)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制定程序开放、公平、透明;(四)团标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 求, 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标,鼓励 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标; (五)鼓励创新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鼓励制定科学、先 进、经济、合理、环保、低碳、高质量水平的团标。
第七条 团标版权、著作权等归深圳市电力行业协会所有。 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产生的试验验证数据及其他信息归深 圳市电力行业协会所有;团体标准所涉及的专利归专利拥有者 所有。 有关知识产权事项按《深圳市电力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知识 产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团标编制经费来自提案单位及参编单位自筹、协 会资助和政府补助。
第二章 提案
第九条 团标需求者(电力行业及相关单位、个人)向办
公室提出团标立项提案;办公室也可根据行业发展的需求,委
托主编单位提出团标立项提案。
第十条 立项提案包括《团体标准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 录 A)和《团体标准编制计划书》(见附录 B)。
第十一条 提案经办公室初审后,纳入团标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团标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 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 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十三条 团标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引领3行业发展,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 空白。
第十四条 禁止利用团标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 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十五条 原则上由提案单位或提案人提出主编单位和参 编单位。参编单位原则上需吸纳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科 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 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
第十六条 团标项目立项申请书中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议的团标名称(中、英文); (二)团标制定的背景(国内外现状及问题)、目的、必 要性和意义; (三)国内外相关标准或技术情况说明; (四)团标的范围及主要内容; (五)团标是否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说明。
第十七条 团标编制计划书中包含以下内容: (一)团标拟解决的问题及目标; (二)编制的技术原则(如实用性、规范性、与其他标准 的协调性等)、主要技术难点; (三)团标内容大纲; (四)编制的组织原则(如广泛性参与性、公正性等); (五)主编、参编单位和人员情况、组织及工作分工等; (六)编写流程、计划及各阶段交付项等; (七)团标创新点和团标质量目标。
第三章 立项
第十八条 办公室按团标工作计划开展团标立项工作。
第十九条 办公室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有关部门,召开团 标立项评审会,对申请项目进行立项论证。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依据本办法第十二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和相关附录内容的要求,评审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团标编 制计划和参编单位的合理性等。
第二十一条 提案单位或提案人须按立项评审意见,完善 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单位及人员名单,完善团标名称、编制范 围和内容大纲等。主编单位将完善后的《团体标准编制计划书》, 以函件形式提交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通过专家论证及《团体标准编制计划书》 通过办公室审核后,协会发文,项目正式立项。办公室在全国 团标网站和协会网站发布立项公告。团标名称一经公告,不得 更改。
第二十三条 立项后原则上在 1 年内完成团标的编制及发 布。
第四章 起草
第二十四条 由主编单位牵头,组织各参编单位按计划及
相关要求开展团标起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团标起草前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国内 外资料搜集及分析等。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5验总结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分析,进行试验、论证,切实做到 科学有效、技术指标先进。
第二十六条 团标的编写参照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果和缩写》的规定执行。对于术语、分类、 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地方标准,团标一般不予另行规定。 团标的封面格式应当符合要求,具体格式见附录 J。
第二十七条 编写团标的同时还应编制团标编制说明(见 附录 C)。内容包括: (一)项目来源; (二)团标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三)参编单位及工作组成员; (四)团标编制工作的简要过程; (五)编制原则及主要内容,重要内容的解析,主要试验 验证情况;修订团标时应列出与原团标的主要差异和理由; (六)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情况; (七)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协调性; (八)相关标准的协调性;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 对比情况; (九)实施该团标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十)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十一)主要参考资料。
第二十八条 完成团标初稿后,主编单位须将初稿和编制 说明提交办公室初审。办公室出具书面初审意见。
第二十九条 通过立项的团标项目在编制中如出现重大问
题,不能制定成团标的,经办公室确认后,协会发文,撤销该
项目。
第五章 征求意见
第三十条 主编单位按初审意见组织修改,形成团标征求
意见稿,送给该团标涉及的各相关方和专家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相关方包括: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科研机
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
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 30 天。
征求意见的材料包括:
(一)《主编单位征求团标意见的函》;
(二) 征求意见稿;
(三)《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四)《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见附录 K,如无不需提
交);
(五)《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录 D)。
第三十一条 主编单位应组织对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和分 析,研究后作出处理,并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 录 E),不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征求意见稿修改后,若技术内 容有较大改变的,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六章 审查
第三十二条 主编单位根据征求的意见,修改团标征求意
见稿,形成送审稿。
第三十三条 主编单位向协会发函,申请审查团标。报审 材料包括: (一) 主编单位申请审查团标的函; (二) 送审稿; (三)《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四)《征求意见反馈表》; (五)《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六)《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如无不需提交); (七)《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见附录 L,如无不 需提交); (八) 其他附件(如专利证明材料、试验论证资料、调 研报告及数据分析等)。
第三十四条 办公室组织召开团标评审会,邀请相关行业 专家、政府本部门代表或利益相关方代表组成评审专家组进行 会议审查。评审专家组人数不得少于 5 人。
第三十五条 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达到批准计划项目的预定目标和要求; (二)能否指导电力行业生产实际工作,促进电力技术进 步与发展; (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涉及知识产权的规定; (四)是否技术内容正确无误;是否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五)是否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 (六)是否符合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或《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召开评审会 3 日前,办公室将团标《送审 稿》等材料提交给评审专家组的专家。评审时,主编单位应做 好会议记录(参见附录 F)、整理好《专家意见》。表决时,应 填写《投票单》(见附录 G),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人数的 3/4 同 意该团标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第三十七条 会议后,办公室整理出《会议纪要》(见附录 F);主编单位按《会议纪要》及《专家意见》,对送审稿进行 修改。审查没有通过的,由主编单位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办公 室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通过的,经办公室确认,协会发 文,撤销该项目。
第七章 批准
第三十八条 团标起草组修改送审稿,形成报批稿。
第三十九条 团标起草组发函申请批准团标,将报批材料 提交给办公室。报批材料包括: (一)《主编单位申请批准团标的函》; (二)《报批稿》; (三)《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四)《审查会议纪要》及《专家意见》; (五)《团体标准投票单》。
第四十条 办公室请原评审专家组组长复核《报批稿》,办 公室校对报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团标相关要求。发现存 在问题的,将返回主编单位进行修改。
第八章 编号
第四十一条 办公室校对无误后,在 5 日内发放团标编号。
团标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团体标准的顺序号和年
代号(发布年份)组成。团体标准顺序号为协会发布的团标总
的顺序编号(首位数码非 0),每项团标有唯一一个编号,系列
团标的编号可采用同一个顺序编号作为一级编号,中间加“.”, 后接系列内的顺序编号作为二级编号;年代号代表团体标准发
布的年份。深圳市电力行业协会团体编号编写结构如下所示:
T/ SDL X(.Y)—XXXX
第九章 发布、公开声明
第四十二条 协会团标编号后,办公室以协会文件形式在
深圳市电力行业协会网站发布,在全国和深圳团标网站公开团
标相关内容,依法或依约涉及专利的,还应当公开相关专利的
信息。具体规定按照《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执
行。
第十章 存档、出版
第四十三条 制定团标过程中各阶段形成的有关资料,由 办公室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要求进行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四十四条 参编单位有出版印刷需求的,征求协会同意 后可出版。
第十一章 复审、修订和废止
第四十五条 办公室应当根据行业需求和技术发展情况,
适时组织办公室专家开展团标复审工作,邀请原主编单位参与,
对已发布团标的适用性进行评估,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四十六条 复审方式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审查 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录 H)。
第四十七条 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标确认为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团 标不改变顺序编号和年号。 (二)需要作较大修改的团标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程序按 第二章到第九章进行。仅修改个别文字、符号或其他差错的, 可交由主编单位订正,办公室较核后重新发布。修订、修改的 团标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团标,经办公室确认,协会发文, 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他团标的编号。 第四十八条 复审结果在深圳市电力行业协会网站上发布 公告。
第十二章 奖励
第四十九条 为鼓励行业各单位和专业人员积极推动技术
进步和标准化建设,协会对获得政府奖励的标准的编制单位、
人员和为标准化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奖励总
额为政府的奖励额度。获奖名单及奖励金额,由协会秘书处依
据参编单位、参编人员和标准化工作人员对标准获奖的贡献度,
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标准奖励等级和标准见附录 M ,标准
奖励申报和奖励分配表见附录 N。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电力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